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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基督教堂涉外工作管理接待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妥地开展岳阳市岳阳楼区基督教堂点的对外交往,规范涉外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岳阳市岳阳楼区基督教各堂点的对外交往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坚持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 市基督教堂及分堂成立涉外工作管理组织,专人负责办理涉外工作的各项手续。市基督教堂及所辖各分堂以及所属的教职人员、工作人员,都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接受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来访接待
第四条 凡需邀请香港、澳门或境外的基督教组织、教会的信徒来访、交流,须由堂会提前三十天报市、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再经报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凡属邀请证道、培灵事工的,须由堂会提前一个月报市、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征得市、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同意,再报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出邀请。
第五条 境外人员要求与市基督教堂及各分堂举行座谈、了解情况、进行宗教活动等,各分堂应提前三十天报市基督教堂,再经报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征得同意,方能进行。
第六条 经市基督教堂审核,并报市、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同意,堂会的教牧人员可以应在岳的境外人员邀请,按基督教的礼仪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在岳的境外人员如特殊需要,邀请教牧人员到非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仪式,必须经市、区基督三自爱国会同意,报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由市基督教堂安排教牧人员主持。
第七条 在接待境外教会人士时,应以礼相待、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不谋私利。要自尊自爱,充分表示出对中国基督教会的信心和爱心。同时要言语谨慎、亦注意内外有别,防止境外敌对势力及异端的渗透。
第三章 应邀出访
第八条 凡办理应邀出访,必须由市、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提前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出访港澳地区的应提前两个月申报;出访国外或台湾地区的应提前三个月申报;出访未建交国家的,应提前四个月申报,办理以旅游形式出访的,按规定时间申报。
第九条 办理应邀出访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邀请函或邀请邮电件,内容包括:1.邀请单位名称、邀请人姓名、具体访问地点和起止时间;2.经济来源;3.出访目的,行程安排和活动内容等。
(二)邀请人和邀请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出访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第十条 因公出访领取护照(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境者,市基督教堂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收回护照(通行证)保管。
第十ー条 因公出访的人员返回本市二十天内将护理(通行证)交回岳阳市基督教堂。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由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发护照(通行证)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应邀因公出访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外事纪律,按规定期限返岳,违反外事纪律或未经批准延期返回的,按有关部门规定处理,并给子通报表评。完成应邀出访后,应将出访有关情况报告市基督教堂、市、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及市、区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三条 市基督教堂及各分堂可以接受境外教会组织、机构或个人不附带政治条件的奉献及其它宗教性捐赠。但市基督教堂、各分堂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教会机构或个人索要圣经、财物,接受传教经费。
第十四条 市基督教堂及分堂接受境外捐款数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经市、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报市宗教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接受捐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市、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报市宗教事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所接受的捐款,必须按批准的范围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凡需接受境外赠送教会出版物及用品,统一由岳阳市基督教堂报市、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接受的出版物或用品,按规定范围管理使用,由专人负责登记造册。
第十六条 办理接受境外赠送出版物时,必须认真査,凡发现有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内容的,一律拒接收,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七条 外事往来信件的处理:外事往来信件包括境外组织或个人直接寄给教会的信函及虽是寄给私人,但内容涉及公务的所有函电。个人(不是以堂会工作人员身份)先由办公室文书统一分类编号,与境外至亲友好的私人往来信件不在其列。交翻译译成中文后,连同原文一并交主任牧师阅批。来信件系中文书写,则统一编号后直接交主任牧师拆阅。
第五章 其它涉外活动
第十八条 市基督教堂及各分堂的教牧同工因私出访(包括出境旅游),应征得市、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同意,按规定时间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市基督教堂及分堂组织非公务出境旅游,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参加人员名单(包括责任人)、起止时间、旅游地点、活动内容、经费来源等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市基督教堂及各分堂教牧同工,参与非宗教方面的对外交流,必须事前报告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堂结合实际,建立堂会涉外活动规章制度,建立涉外工作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涉外工作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各分堂将本年度涉外活动情况及接受各捐款物,款项统计上报市基督教堂汇总,报市、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同时报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市基督教堂管理委员会议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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