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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基督教堂民主管理组织责任制度
作者:陈必浩 发布于:2023/4/11 23:35:32 点击量:

岳阳市基督教堂民主管理组织责任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市、区宗教主管部门的管理成立由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代表等5-7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二、根据《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湖南省基督教教会规章》,结合我堂实际,岳阳市基督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命名为:岳阳市基督教堂管理委员会,简称岳阳市基督教堂堂委会。

三、岳阳市基督教堂堂委会委员,由本宗教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民主评选,上报市、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及市、区宗教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任职时间为3-5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另选他人,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换届。共产党员、在职、离休干部不能信教,更不能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四、岳阳市基督教堂堂委会委员要求:

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    

爱国爱教,坚持三自原则。持守真理,坚持真道,是非分明。事事以教会大局为重,积极维护教会的和睦与稳定。

有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在教会必须是以身作则的模范,

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有纯正的基督教信仰,并具有一定的宗教学识,关心和爱护教会,自愿委身教会,维护教会利益,愿为教会努力作工、坚持十一奉献。

高中以上学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服侍五年以上,需有信心、爱心、知识和才能,年龄在六十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本会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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