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基督教堂章程

岳阳市基督教堂章程

本章程已于2022年8月1日岳阳市基督教堂第六次信徒代表大会修订通过,从通过之日开始执行。

第一章   

为规范岳阳市基督教堂(以下简称本堂)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湖南省基督教教会规章》、《湖南省基督教堂点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堂定名为岳阳市基督教堂(英文名:YUEYANG  CHRISTIAN  CHURCH )。

第二条 本堂坚持按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办好教会,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走爱国爱教道路,深化神学思想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三条 本堂是联合中的教会,由信奉独一上帝,承认耶稣基督为救主的基督徒所组成,在宪法、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条 本堂接受岳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岳阳楼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岳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岳阳楼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五条 本堂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南路224号。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堂的基本信仰以圣经和《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为依据,以普世教会信仰原则为参照。

我们相信:

(一)上帝(神)是三位一体的,父、子、圣灵既是三位,又是一体,同尊同荣。上帝(神)是自有永有的,在爱中创造、保守、眷顾整个世界和宇宙万物。

上帝(神)是全能的父,是慈爱的、公义的、圣洁的、信实的,是一切真善美的本源。

(二)耶稣基督是上帝(神)的独生子,在创世之先与父同在;由圣灵感孕,为拯救世人来到世界,道成肉身,是完全的上帝(神),也是完全的人,通过传讲福音和服事人群等来见证父上帝(神);祂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埋葬、复活、升天,将来还要再来,施行审判,“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里面同归于一”;但祂再来的日子无人知晓,只有父知道;任何宣称基督已经再来或预测基督再来具体日期的说法都违背圣经教导。

(三)圣灵是保惠师,是生命的赐予者,使人知罪、悔改,引导人认识上帝(神),进入真理,与基督联合,使人能够过成圣的生活;圣灵赐给人智慧和能力及各样恩赐,为的是共同建立基督的身体,活出基督的样式。任何人不能把个人灵性经验作为绝对标准;任何妄称圣灵启示、妄发预言、谬解圣经等言行都不是出于圣灵。

(四)人是按上帝(神)的形象被造的,人不能称为上帝(神)。

(五)上帝(神)赋予人类照管世界的使命。人有责任保护生态环境。

(六)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神)的荣耀,但因着耶稣基督,藉着信,靠祂的恩典罪得赦免,得蒙救赎,将来复活,得享永生。

(七)信心与行为应是一致的,基督徒要活出基督,荣神益人。

(八)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基督是教会的元首。教会由使徒所传,具有唯一、圣洁和普世性。教会是由蒙上帝(神)选召、信奉耶稣基督为主的人所组成的,是使徒根据耶稣的命令所设立的。教会的使命是传扬福音、施行圣礼、教导和牧养信徒、服务人群,为主作见证。教会既是普世的,也是地方的。

(九)圣经是上帝(神)默示的,是圣灵感动人写成的。圣经在信仰上具有最高的权威,是信徒生活的准则;在圣灵的引导下,不同时代和在不同处境中的人都能从圣经中得到新的亮光;必须按正意理解圣经,不随私意解经,不断章取义。任何高举个人权威在圣经之上的都是错误的。

第三章       

第七条 世界各地的教会因其所处文化、历史和社会处境不同,发展出了具有多样性的神学理解和信仰实践。

第八条 本堂在省市基督教两会的指导下,融入普世教会的团契生活中,与世界各地教会圣徒相通,互为肢体,友好交往,彼此分享,互相尊重;同时本堂又是独立自主自办的教会,与境外教会无隶属关系,不受境外教会的支配。

第九条 本堂要在爱中建立自己,在基督里合而为一。

第十条 本堂应同心合意做好各项圣工,支持神学教育,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一条 本堂实行联合礼拜。在信仰传统及礼仪上求同存异、相互尊重、彼此接纳、不分门别类、不互相攻击;须遵循圣经教导,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努力实现“完完全全地合而为一”。任何分裂教会的做法都违背主的教导。

第十二条 教会既是基督徒的属灵团契,又是社会团体。本堂按圣经教训建立基督的身体;依法履行登记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堂最高权力机构是岳阳市基督教堂信徒代表大会,信徒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信徒代表名额的产生办法,由本堂管理委员会决定,信徒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堂会章程;

    (二)民主选举堂会委员;

(三)审议堂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堂会的财务报告;

(五)审议堂会的发展计划;

(六)审议堂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堂信徒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堂信徒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岳阳市基督教堂管理委员会(简称堂会)是权力执行机构,由七名以上的堂会委员组成,领导本堂开展日常工作,对信徒代表大会负责。堂会选举产生后,须向岳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及岳阳楼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报告,并报岳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岳阳楼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 堂会委员(简称堂委),由信徒代表大会产生。平信徒堂委不少于本届堂会委员组成人员的百分之六十,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可同时担任堂委。

第十七条 堂会中的神职人员为当然堂会委员;平信徒堂委可连选连任二届,每届须至少改选三分之一的平信徒堂委。

第十八条 堂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堂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堂会主任为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当堂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当副主任也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半数以上的堂委共同推选一名委员为会议的临时召集人和主持人。

第十九条 本堂信徒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信徒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堂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由堂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堂会委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二)有纯正的信仰,并具有一定的宗教学识;

(三)有优良的品德,教内外有美好的见证;

(四)有一定的恩赐和才能,谦卑顺服,在教会服侍5年以上;

(五)年龄在68岁以下,身体健康,乐意奉献;

(六)高中以上学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堂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二)选举或罢免主任、副主任;

(三)聘用或解聘教职人员;

(四)聘用或解聘财务和其他管理人员;

(五)批准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贴;

(六)审核堂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核堂会的年度财务报告;

(八)审核下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九)审核批准重大活动项目;

(十)审核批准大额项目开支;

(十一)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批准工作机构的设置及人事安排;

(十三)筹备召开信徒代表大会;

(十四)堂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堂会实行教职人员负责制,堂会主任一般由牧师担任,若有两个以上的牧师,则由堂会选举一位主任牧师,实行主任牧师负责制。若堂会无牧师或牧师不能胜任堂会主任的工作,可选举其他教职人员担任堂会主任职务。

第二十三条 堂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堂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堂会主任为本堂的法定负责人,主任可连选连任,但最高在职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可连选连任两届,休息一届后,可继续连选连任两届。

第二十四条  堂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 代表本堂点签署重要文件;

(二) 主持召开堂会会议;

(三)组织实施堂会的决议;

(四)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

(五)拟定工作机构的设置方案及人事安排;

(六)拟定各项规章制度;

(七)审批财务开支;

(八)拟定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贴;

(九)堂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堂会主任应当在信心和爱心上做众人的榜样,能团结信徒和其他堂会委员,乐于接受信徒和其他堂会委员的监督。当堂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经本堂点经常参加聚会信徒的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堂会可表决罢免堂会主任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教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堂会聘用或解聘教职人员,须向岳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及岳阳楼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报告,并报岳阳楼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岳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堂会解聘教职人员,须经本堂点经常参加聚会信徒的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方可表决。

第二十八条 当教职人员严重违反教规教义,信仰不纯正,甚至走向异端时,堂会可解除其聘用合同,而无须得到本堂点信徒的联名提议。

第二十九条  堂会可根据本堂点的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给予聘用的教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专职教职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

第三十条  堂会专职教职人员和其他专职工作人员,最高在岗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第五章 教会生活

第三十一条 教会生活包括圣礼、崇拜(礼拜)、聚会、团契等。

第三十二条 本堂根据圣经教导和教会传统,主要实行两种圣礼,即洗礼和圣餐礼。

在教会生活中还包括诸如圣职按立礼、婚礼、丧葬礼等礼仪。

圣礼须按相关礼仪规定,敬虔、庄重地举行。

洗礼是主耶稣所命定的,表明受洗者与主同死,同埋葬,同复活。本堂承认点水礼和浸礼同样有效,因为圣灵在洗礼中作工,使受洗者成为新人。

圣餐礼是主耶稣亲自设立的,圣餐用的饼与杯分别表明了祂的身体和血。信徒领受圣餐,为的是记念主。藉着圣灵的工作,圣餐礼重申信徒与基督的关系,使信徒的信心得坚固,灵命得丰盛;增进合一的团契生活。

受过洗礼的信徒,方可领受圣餐。

第三十三条 圣礼应由圣职人员主持,不可委托非圣职人员主持圣礼。

第三十四条 教会可为年老、病重的信徒在适当地点施行圣礼。

第三十五条 崇拜(礼拜)是教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督徒灵性生活的一部分。基督徒在崇拜中通过圣灵连于元首基督,也与普世教会成为一体。崇拜的基本内容包括唱诗、读经、讲道、祷告、祝福、奉献等。未参加过神学训练的平信徒,不允许上圣台讲道。

崇拜礼仪是崇拜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合理安排崇拜程序、选择服饰、布置圣台、选用圣乐等,目的是表达对上帝(神)的信仰,满足信徒的灵性需要,增加崇拜的神圣感和严肃性,增进教会的合一。

本堂根据自己的处境和条件,在尊重基本信仰和普世教会传统的前提下,结合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制定出合宜的崇拜、圣礼和其他礼仪仪式;要做到诚于心而形于外,避免庸俗化、迷信化。

第三十六条 参与圣礼的圣职人员如穿戴圣服应体现合一精神。参与圣礼的圣职人员应按照圣职职分穿戴圣服。非圣职人员不得佩戴圣带。

第三十七条 婚姻是上帝所设立的。凡在教堂举行婚礼的男女双方至少一方是信徒,并且已经获得合法婚姻登记证明。婚礼应由教牧人员主持,程序应当遵循当地教会基本的礼仪规范。主持婚礼的教牧人员须对其进行婚姻辅导。

第三十八条 教会可为去世的信徒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追思礼拜。葬礼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倡丧事节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十九条 圣诞节和复活节是本堂实行联合礼拜后较为普遍庆祝的教会节日。此外,教会可根据需要举行其他教会节日活动。不得利用节期活动恢复宗派传统,破坏教会合一。

第四十条 为丰富教会生活,本堂根据中国文化传统,也可在一些传统和法定节日举行教会活动。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初来教会追求福音真道及参加聚会活动者称慕道友;慕道友参加教会聚会一定时间后(一般不少于1年),自愿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认罪悔改,行为端正,遵纪守法,可向教会报名参加慕道班,系统学习基本要道及信徒本分等内容。经教牧人员考问信德合格者,可以接受洗礼。慕道友受洗后,方可登记入册,成为教会的信徒。

第四十二条 信徒应遵行圣经教导,遵守教会规章和制度,尊重教牧人员,乐意奉献,支持教会各项事工,对教会尽责。信徒要彼此相爱,互相帮助。

第四十三条 信徒应是好公民,要爱国爱教,自觉履行公民职责,遵纪守法,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第四十四条 信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后果,进行劝诫、公开警告、停发圣餐、除名:

(一)不服从教堂安排,破坏教会崇拜或聚会秩序,藐视教牧人员;

(二)拉帮结派、分裂教会;

(三)有不道德行为;

(四)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及《岳阳市基督教堂章程》;

(五)参加、支持异端、邪教活动或组织;

(六)受境外势力支配,散播违反“三自”原则言论;

(七)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五条 信徒被除名,其所在教会堂点应告知岳阳市、区基督教两会,当地基督教两会有责任告知其他教会堂点,不宜接纳其为信徒;日后若肯悔过自新,经原教会堂点重新考问信德合格后,方可恢复其信徒身份。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堂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堂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堂会委员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会计和出纳也不得由一人兼任,与堂会委员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兼任出纳和会计。

第四十八条  奉献箱至少要有三位以上的平信徒管理,堂会主任、副主任、会计和出纳不得负责奉献箱的开箱。奉献箱开箱至少要有三位以上的平信徒到场,清点款项后应即时上交财务存入银行,由出纳开具收据。

第四十九条  堂会须建立严格的采购和报销审批程序,发票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堂会主任的签名,方能报账。

第五十条  堂会的大额开支,须报堂会会议研究决定,其具体报批额度由堂会制定。

第五十一条 堂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堂会委员公布一次,每年向堂会扩大会议公布一次并接受信徒的监督,及岳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岳阳楼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堂会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五十二条  堂会换届或更换堂会主要负责人之前,须接受岳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岳阳楼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堂会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的房屋、构筑物不得转让、抵押、私分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五十四条 本堂的经济来源是:

(一)信徒甘心乐意的奉献;

(二)教会自养企事业的经营收入;

(三)书刊部经营收入;

(四)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由岳阳市基督教堂第五届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交由信徒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岳阳市基督教堂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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